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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39:17 浏览:1724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二十九条【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行为是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在实践中,尚存在很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人们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有必要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一定的危害。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本行为侵入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如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涉及尖端科学的计算机系统。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侵入行为要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给予处罚,如因非法入侵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数据被丢失,等等。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去掉,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上述行为,只要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后果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后果严重,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第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或者一部分删除。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改动。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新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上述行为的后果不严重,否则构成了犯罪。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严重影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或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情形。
第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病毒,是指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可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制作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指令或者代码。传播计算机病毒,就是将上述病毒以各种方式输人计算机,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变更、删除、毁损、分解,最终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失灵或崩溃。本行为的后果较轻,尚不构刑事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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