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4:01 浏览:516
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本会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 2011年 5月 27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第三条 律师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进行无原则的许诺;不得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品; (二)在会见室内吸烟或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烟;
(三)私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钱物;(四)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五)未经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六)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看守所干警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或深圳市司法局反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