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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39:08 浏览:1473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及处罚】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条文释义】2003年6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对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救助管理,这是我国救助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流浪乞讨问题的产生乃至发展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既要充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急剧增多,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幅度上升。其中确有因生活无着进行乞讨的,但也有相当一些流浪乞讨人员以乞讨为业,划地为营,聚集成伙,强讨恶要,甚至依靠血缘、地缘关系形成帮派团伙。更为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组织、诱骗、胁迫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参与乞讨,从中渔利,严重扰乱城市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新隐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当前,流浪乞讨活动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大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明显增多。二是欺骗和强讨恶要成为乞讨的主要手段。不少流浪乞讨人员为博取同情,采用伪装身体残疾、谎称家庭困难、遭遇意外事故等欺诈性方式行乞;有的采取抱腿纠缠、贴身跟随等方式强讨恶要。三是组织、利用儿童和残疾人进行骗讨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儿童、残疾人已逐渐被人组织利用成为流浪乞讨、赚钱发财的“工具”,少数不法分子甚至专门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收买、租借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进城乞讨。四是流浪乞讨人员职业化倾向明显,并有向团伙化、帮派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据调查,相当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一天能讨得50元至100元钱,其收入远远高于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体,也高于一般进城务工人员。一些好逸恶劳者视此为致富之路,过起了“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的职业乞丐生活。辽宁省葫芦岛市一乞丐不但盖起了楼房,甚至包养“二奶”,过上了奢靡的生活。此外,一些流浪乞讨人员以血缘、地缘为纽带,逐步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帮派。
流浪乞讨人员的急剧增多,不仅损害国家形象、妨害城市管理,而且极易诱发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缺乏谋生技能和法制观念,在乞讨不足、处境艰难时容易实施偷、扒、抢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有的乞丐团伙之间为争夺地盘,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扰乱治安秩序。一些乞丐团伙和人员为骗取同情,聚敛钱财,以暴力胁迫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行乞,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据调查,北京、广州、上海等大中城市已出现受人操控的乞讨“童子军”,安徽省太和县宫小村许多村民多年来靠组织、胁迫残疾儿童外出行乞为生,成为闻名全国的“瘫子村”。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长期操纵残疾儿童乞讨生财,甚至故意伤害儿童肢体,恶化伤口疮疤,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有关流浪乞讨行为的法律规定,在这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规定了对违法乞讨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在保护乞讨人员的正当权益时,也要打击流浪乞讨中的违法行为。
1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主要是利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进行乞讨或者变相乞讨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租借,是指行为人给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的家属、监护人或其本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使其进行乞讨谋取非法利益。
(3)根据本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在适用处罚时,要注意处罚的对象是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者,而不是乞讨者,对于乞讨者,尤其是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要进行劝导,引导、护送至救助中心或通知有关部门。如果行为人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如偷窃、打架斗殴等,则对其所实施的数种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2 .冒犯性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冒犯性乞讨行为,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反复纠缠,是指乞讨人员向他人行乞遭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其他令人反感的方式继续乞讨钱财。强行讨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秽语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乞讨的。这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滋扰他人,不达到乞讨的目的则不放过他人。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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