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1:45 浏览:43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如两部法律都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等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并于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从审判组织的组成、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审判程序、执行环节等方面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较为详尽和全面的规定,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依照该规定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除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检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22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是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于1992年发出《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原则性要求。
(五)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该文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处理、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分类: 刑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