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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51:07 浏览:339
刑事律师咨询_庭前会议的具体规程和注意事项
相对于公开庭审的对抗性氛围,庭前会议这种协商式的程序环境更加宽松,更加有助于梳理和解决控辩双方的争议。不过,由于庭前会议通常是在审判人员召集下,只有控辩双方参与,与公开的庭审相比透明度不高,因此,要强化庭前会议的具体规范,确保庭前会议依法有序进行。
一、庭前会议的具体规程
第一,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对此并未专门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召开)庭前会议。为了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预期功能,实践中,庭前会议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启动。
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开展庭审准备,对相关的程序性或者实体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了有效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可以在庭前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或者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相应地,人民检察院为了了解辩护方的观点和主张,做好诉讼准备工作,也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庭前会议的准备。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环节,本身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准备。刑事诉讼法恢复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后,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阅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总体情况,初步判断是否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环节,可以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了解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申请或者异议,进而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一些法院在该环节探索进行的庭前会议指引,既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庭前会议程序有序展开。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且督促各方开展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例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就应当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又如,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于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就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诉讼证据,整理辩护意见和理由,进而在庭前会议中明确事实证据争点。只有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进行相应的准备,才能确保庭前会议取得预期的成效。
第三,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关于召开时间,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应当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召开,但需要确保控辩审各方做好相应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以便针对回避等事由听取意见。同时,承办法官还需要通过阅卷等方式了解案情和控辩双方的主张,这也是审查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前提条件。辩护人要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等方式整理辩护意见。以便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请。公诉方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等问题说明情况。简言之,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要预留合理的时间确保控辩各方对庭前会议做好充分的准备。
由于庭前会议并非正式的庭审,因此召开地点并无严格的要求,既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会议室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基于安保等考虑在看守所进行。
第四,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从立法定位来看,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庭审,并不解决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同时,庭前会议中侧重由控辩等方协商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原则上无需公开进行。此外,对于庭前会议环节开展的调解等事项,也不宜公开进行。
庭前会议究竟是采用会议形式还是更为正式的听证形式,也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庭前会议更多地侧重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无需像庭审一样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因此一般情况下采用会议形式可能更为适当。当然,如果控辩双方对特定的程序事项或者事实证据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也可以采用听证形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出示证据材料等等。
第五,庭前会议的具体流程。个案中,庭前会议究竟如何进行,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程序性申请或者异议的情形,应当首先让该方当事人阐明具体的主张。对于其中一些申请,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可以让控诉方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对于其中一些异议,如管辖权异议,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依法作出解释并说明理由。
对于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为整理事实、证据争点而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首先让控辩双方出示各自拟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然后由审判人员依次询问各方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意见,区分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和无异议的证据材料。
在依次解决程序性申请并梳理事实、证据争点之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对存在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如果拟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就需要在召开会议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例如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拟定调解方案,等等。
第六,庭前会议的后续会议。一些案件案情复杂、程序争议较大,一次庭前会议可能无法切实解决争议问题,或者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又产生了新的争议,此时就需要再次或者多次召开会议,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庭前会议的注意事项
庭前会议的结果对庭审有重要影响,为确保庭前会议规范有序进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庭前会议要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为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由于庭前会议涉及专门的法律问题,因此,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的帮助下参与庭前会议,并且在辩护人的帮助下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被告人因故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的申请、异议和主张,应当有被告人的明确授权。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选择自主提出申请或者异议,也可以由辩护人代其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对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都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基于兼顾公正和效率的考虑,如果各个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一并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庭前会议要避免引起新的争议。庭前会议的目的就是减少甚至消除争议,如果在庭前会议中又引发了新的争议,无疑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要认真对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异议,认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尤其要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控辩双方的事实、证据争点,要准确概括归纳,不能以偏概全。对于争议事项,控辩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要认真记录在案,不能置之不理。如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要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庭前会议要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错案风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0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相关内容,其中第(3)项就涉及“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对公诉进行审查后,发现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当及时督促人民检察院补充完善证据材料,提示案件存在错案风险。
考虑到目前发现的冤错案件都是由于错误地采纳了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庭前对公诉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或者供述细节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实质性矛盾的,就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注意讯问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和证据,及时识别虚假供述,有效防范替人顶罪等情形,切实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第四,庭前会议的方案要因案而异。有些案件的程序争议较大,有的案件事实证据争点较多,因此,庭前会议要在事先准备的基础上有所侧重。
对于那些存在程序性争议的案件,例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就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更加重视控辩双方的协商。对于那些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就需要更多地发挥职权作用,引导控辩双方梳理事实、证据,明确庭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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