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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诉讼案件的参与人之自诉人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0:43 浏览:582

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诉讼案件的参与人之自诉人 

 

刑事律师咨询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如果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对于自诉人,需要指出以下两点: 

 

1、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7、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8、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1、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应当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刑事律师咨询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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