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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1:46 浏览:145

医疗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医疗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0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行政处罚管辖权特殊问题作出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发生了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就应当按照前面讲到的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要求进行。但是由于行政处罚面牟的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活动错综复杂,由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地位不同,违法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同,因此,在对一些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一概强调完全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管辖原则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应当按照这一特殊规定执行。这是符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也符合我国行政处罚的实际需要。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只是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作出一般规定,是一个原则规定。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和错综复杂的行政违法行为,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必然会对于专门问题作出特殊的行政处罚管辖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才能准确的运用行政处罚,有效地维护好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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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常识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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