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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四十五条_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0:13 浏览:367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四十五条_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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