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全文

非法集资款如何退还?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1:37 浏览:42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如下规定清退: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如下规定清退: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如下规定清退: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分类: 法律常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