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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零五条_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9:05 浏览:389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零五条_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对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送达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首先应当送交到收件人,这种方式可使被送达人直接迅速了解送达内容,是送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有应采取这种送达方式;第二,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由他们转交收件人本人。本款所说的“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二款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送达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收件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接受送达文件的情况,有的还以此作为不履行诉讼义务的理由。因此,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款规定了留置送达的程序。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本款规定,诉讼文件送达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诉讼文件的人可以邀请收件人的邻居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这样,即使是收件人拒绝接收,也认为是已经送达。本条所说的“收件人”是指诉讼文件中指明应交给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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